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聚焦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
對土壤、噪聲、畜禽養殖等環保薄弱領域增加了污染防治規定
增加了環境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流域、時段的聯合防治協調和環境信息共享機制
加大了懲處和責任追究力度,特別細化了按日連續計罰情形,明確了6種按日計罰行為
環保條例在我省環境保護中的基礎作用再次得以夯實。9月22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這是我省環保條例1991年頒布實施以來,動作最大的一次修改。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條例的修訂,適應了當前我省環保形勢的迫切需要,為全省營造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美好生態環境的氛圍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據悉,新條例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環保薄弱領域加強防治
新條例明確了政府各部門的環保責任、細化了管理制度、強化了監管手段,并對土壤、噪聲、畜禽養殖等環保薄弱領域增加了污染防治規定。
我省是農業大省,大量存在的非規模化養殖污染的監管問題一直是一大難題。新條例增加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內容,規定市縣環保部門、農業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依法、科學、合理劃定禁止、限制養殖區報同級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對非規模化畜禽養殖,應當通過綜合利用、委托處置等方式,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處理,農業部門加強對非規模化畜禽養殖的指導和服務。
結合國家正在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新條例對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相應規定。要求省級環保部門應當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結果,制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名錄。縣以上環保部門應當公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對其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處理情況及其用地和周邊土壤環境進行監督檢查。
值得關注的是,新條例還增加了環境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流域、時段的聯合防治協調和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其中,重點時段主要針對我省實際,如對冬季大氣污染、節假日和夜間偷排污染物、高考和中考噪聲污染等情況作出明確規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另外,河長制、兩法銜接、環保督察、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等熱詞的“入法”,被業內普遍認為是此次修訂“前瞻性”的有力證明。
加大懲處和責任追究力度
新條例加大了懲處和責任追究力度,增加了對超標排放、違反環評相關規定、企業防范環境風險等方面的處罰,特別細化了按日連續計罰情形,明確了6種按日計罰行為,在新環保法的基礎上增加了1個條款和多種情況。
對高考、中考期間的噪聲違法行為依照治安管理法頂格處罰,是一大亮點。新條例明確規定,高考、中考期間在噪聲敏感區域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明確了在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以及居民住宅區、學校、醫院、機關等噪聲敏感建筑物周圍從事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活動的處罰額度。
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責任,也在新條例中得到明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新條例還細化了追責內容。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等8種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系統性地分步修改制定環保類單行法律。省人大常委會將根據新制定和修訂的上位法并結合我省實際,適時啟動相關立法程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史志倫透露,此次環保條例的修訂,也為各市州結合本區域環境問題地域性的特點行使地方立法權預留了空間,“下一步,省人大將繼續指導和服務各市州人大常委會,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環保方面的法規,作出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的規定。”
(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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