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保監會”)發布了自成立以來的第一份法律法規——《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對2017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
從許可經營、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認定、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劃分及比例確定,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余融資擔保合作注意事項等四個方面進一步細化。
先來看《通知》的主要看點:
1細化經營許可證辦理要求
在去年頒布的《條例》中明確指出,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決定批準的,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此次配套文件中的《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換發、吊銷、注銷等相關規則,并對每家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許可證實行編號終身制。
2確定不同融資擔保業務的權重
從對不同融資擔保業務所確定的權重可以反映出監管的政策導向,如對小微企業、農戶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較低,為75%;基金產品、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證券等擔保權重較高,為100%。
《通知》還特別指出,對于2017年10月1日以前發生的保本基金擔保業務,存量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
3細化對同一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余額集中度要求
擔保責任余額集中度與凈資產掛鉤,融資擔保公司計算融資擔保放大倍數和集中度時,應當在凈資產中扣除對其他融資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
4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分三級計算,并設定各級資產的最低或最高比例要求
融資擔保公司投資購買的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產品、資產支持證券等屬于III級資產,Ⅲ級資產不得高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30%。《通知》實施后,融資擔保公司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給予不同時限的過渡期安排,達標時限不應晚于2019年末。
各地可進一步出臺細則,只嚴不松
此前國務院就建立了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負責擬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制度,協調解決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地方政府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由原銀監會牽頭,隨著銀保合并,這個部際聯席會議的牽頭方就由銀保監會負責,因此,此次《通知》由銀保監會對外發布。
然而, 在各地方層面,目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主體由各地金融辦歸口管理。也就是說,目前融資擔保行業的監管體系是以“銀保監會牽頭的部際聯席會議——地方金融辦”的二元框架。所以,《通知》提出,對于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換發工作,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地方金融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實施。這里所指的地方金融統一歸口管理,預計仍會是原有的各地金融辦承擔主體責任。
《通知》還要求,各地可根據《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出臺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符合《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的規定和原則,且只嚴不松。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要求,融資擔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換發、吊銷、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于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頒發、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不同擔保業務權重反映出監管政策導向
所謂融資擔保業務,包括借款類擔保業務、發行債券擔保業務和其他融資擔保業務。其中,其他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發行基金產品、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證券等提供擔保的行為。
從對不同融資擔保業務所確定權重可以反映出監管的政策導向,具體來說:
1、單戶在保余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小微企業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單戶在保余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農戶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其余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100%。
2、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權重為80%。其他發行債券擔保業務權重為100%。
3、其他融資擔保業務權重為100%。
所謂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是指各項融資擔保業務在保余額,按照規定的對應權重加權之和。按照要求,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不過,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在保余額占比50%以上且戶數占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還特別指出,對于2017年10月1日以前發生的保本基金擔保業務,存量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余額。
債券擔保業務實行新老劃斷
《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中也確定了集中度相關要求。具體來說,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5%。
對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計算前款規定的集中度時,責任余額按在保余額的60%計算。
《辦法》還強調,在計算融資擔保放大倍數和集中度時,應當在凈資產中扣除對其他融資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
此外,《辦法》也設置新老劃斷,對于 2017年10月1日前發生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集中度指標繼續執行原有監管制度有關規定;之后發生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集中度指標則按照新辦法執行。
投資資管產品等規模不得超過總資產的30%
《通知》的另一個重頭戲在于配套文件《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中,對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按照流動性和安全性由高到低依次劃分為3類,并設定各級資產的最低或最高比例要求,這一要求有點類似于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Ⅰ級資產包括:
(一)現金;
(二)銀行存款;
(三)存出保證金;
(四)貨幣市場基金;
(五)國債、金融債券;
(六)商業銀行理財產品;
(七)債券信用評級AAA級的債券;
(八)其他貨幣資金。
Ⅱ級資產包括:
(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含第五條第六項);
(二)債券信用評級AA級、AA+級的債券;
(三)對其他融資擔保公司或再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
(四)對在保客戶股權投資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優先股和普通股);
(五)對在保客戶且合同期限六個月以內的委托貸款40%部分;
(六)不超過凈資產30%的自用型房產。
Ⅲ級資產包括:
(一)對在保客戶股權投資80%部分以及其他股權類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優先股和普通股);
(二)債券信用評級AA-級以下或無債券信用評級的債券;
(三)投資購買的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產品、資產支持證券等;
(四)對在保客戶且合同期限六個月以內的委托貸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貸款;
(五)非自用型房產;
(六)自用型房產超出凈資產30%的部分;
(七)其他應收款。
從對資產類型的劃分看,有兩個看點值得注意:
一是可隨時贖回或三個月內到期的銀行理財產品劃為I級,Ⅰ級資產不得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20%;Ⅰ級資產、Ⅱ級資產之和不得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70%。
二是融資擔保公司購買的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產品、資產支持證券等屬于Ⅲ級資產,Ⅲ級資產不得高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30%,顯示出監管層對融資擔保公司專注主業,而非大規模投資金融產品的監管要求。
為強化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履約能力,新規還要求,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不得低于資產總額的60%。
此外,為平穩過渡,新規對各級資產比例要求的達標期限予以一定寬限。本辦法施行前,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比例符合原有監管要求,但未達到本辦法要求的,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給予不同時限的過渡期安排,達標時限不應晚于2019年末。
(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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