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化增值稅改革后續工作安排,針對政策調整涉及的征管操作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有關政策。
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措施,其中包括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將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標準由50萬元和80萬元上調至500萬元,并在一定期限內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讓更多企業享受按較低征收率計稅的優惠。
對于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二是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需要明確的是,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自主選擇,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公告》強調。
轉登記的程序由納稅人發起。《公告》規定,納稅人應正確、完整填寫《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相關信息,符合條件的當即完成轉登記;如果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不符合相關條件,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對于轉登記前后計稅方法的銜接,《公告》規定,納稅人轉登記后,自轉登記下期起(按季申報納稅人自下一季度開始;按月申報納稅人自下月開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轉登記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稅。
此外,《公告》還對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或留抵進項稅額的處理、轉登記納稅人增值稅發票開具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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